国外空间规划法研究(城市规划综合辅导:整体规划方法论)

本文目录
城市规划综合辅导:整体规划方法论
整体规划方法论是波兰科学院院士彼得·萨伦巴教授(Prof.Piotr Zaremba)提出的。他总结了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研究了现代科学技术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后工业化时代人类对城市生活的适应程度与新的要求,总结了传统的城市规划方法的不足,提出了一整套新的规划理论与方法。他认为传统城市规划方法的不足之处是:规划局限在城市边界范围内进行;规划工作时间拖得很长,不能适应城市化发展与城市建设的需要;同时,规划往往只做一个“十全十美”的总体规划方案,因此不能作多方案比较,选择最合适的方案,再加上规划缺少机动性和弹性,因而往往不能实现。因此,发展中国家如何探索一套科学完善的规划方法是很有意义的。
在长期的规划实践中,由于规划的对象不同,目标不一,所以规划方法也是多样的,如有发展趋式法、结构变化法、连续逼近法、比较法、模式比较法、化方法、门槛分析法等。整体规划方法论与以上这些侧重于编制规划方案的方法有所不同,这一方法论是侧重于研究对城市规划带有根本性的一些工作方法。它着重研究如何使规划更能适应现实与发展的需要,规划的程序,以及如何才能使规划更有效等等。所以整体规划方法论是侧重于研究工作方法的学问。
整体规划方法论中涉及的一些原则,不同程度上已广泛地被许多国家在规划工作中应用。例如,1961年波兰的“空间规划法”,1968年英国的“城乡规划法”,联邦德国的“土地规划”(LandesPlannung)及法国的区域规划中都包含整体规划的原则。尼泊尔的小城市哈克达布尔的古城保护规划,也应用了整体规划方法,并且取得了成功。
一、主要内容
整体规划就是将规划中最基本的四大要素,即空间层次、功能、时间、地域和部门以及有关的一切因素,结合成一个整体来考虑,以得到圆满的整体效果。
(一)空间层次上的结合
是指城市、区域和国家不同地域空间层次的结合。这一点与只局限于城市范围内做规划的古典城市规划方法是不同的。城市的形成从来就不是孤立的,而是与区域经济发展相联系的。现代城市的城市与城市、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不可分割的关系更明显和突出了。因此,空间层次上的结合,实际上就是要求城市规划工作在空间上的外延扩大,要求城市的规划在区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在区域的城市群体中考虑城市的发展,使发展规划具有坚实的基础。
城市规划如何在区域规划指导下进行呢?区域又如何指导城市发展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求城市规划作出两个或多个远景规划方案。将这些战略性的远景规划方案提交到区域去平衡,然后由区域提交到国家一级去平衡,最后将信息逐级反馈到城市,并选择一个最符合区域发展战略的方案,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这样做,就可以把城市的发展与整个区域以至国家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避免发展的盲目性。它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总体规划已经完成。这些总体规划的范围不少只局限于城市行政边界范围内,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何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呢?从空间层次上看,一方面要从加强宏观控制的要求出发,规划应向更大范围扩展,另一方面要向纵深发展,使总体规划得以很好的实施。市带县的行政体制改革从客观上也提出了城市规划外延扩大的需要。城市周围的县成为城市直接或间接的吸引地带,它们和主体城市一起,构成了一个互相联系的区域。因此,市域规划实际上也就是一个区域规划。抓好市域规划就成了修改或补充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
市域规划如何才能和城市规划结合呢?区域规划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生产力布局、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规划、工业规划、农业区划、旅游规划、城镇体系规划都可包括在区域规划工作内容之中。区域规划也就是对上述专项规划的综合。区域规划需要有一定的健全的规划工作基础,为此要下很大的力气才能达到。从目前的具体情况看,往往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各地一般都抓住城镇体系规划做为区域规划的重点。这种做法是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城镇体系规划,本身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它既可以带动别的规划,也可以和城市规划密切地结合起来。
但是,市域的空间范围是个行政区域,而不一定是经济地理的区域,所以如何根据不同的城市规模、不同的城市性质、不同的城市吸引范围,科学地划定“区域”范围,开展市域规划,使“市域”规划更好的指导城市总体规划工作,还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整体规划不仅将城市规划的工作范围扩大到城市行政边界以外的地区,从单个城市扩大到城市体系,而且整体规划还把城市周围的农村地区也包括进来,所以,空间层次上包含着城乡结合的内容。这种工作方法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地区实现城镇化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整体规划还将城乡土地及绿色空间,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及人类未来对游憇的要求出发,加以统筹安排,以保持经济和城市不断更新发展的需要。
我国的规划空间层次究竟应该如何划分呢?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在城市规划空间层次划分上我国已有明确的规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分别为城市规划两个独立的工作阶段。为了使总体规划深入一步,在大城市插入了一个“分区规划”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是整个城市地区;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规划范围则是城市中大小不同的局部地区。
整体规划空间层次上的划分可因国家疆域大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波兰1975年以后将全国划分为49个省,下面再分为2327个基本行政单元,其中有2000多个是农村行政单元。国家把规划空间层次划分为国家、区域和地方3个层次。波兰的国土面积为312677平方公里,相当于中国的一个大省或2个小一点的省;人口共3500万左右,相当于我国的江西省。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规划地域空间层次应该再增加一级,较为合适。可分为国家、区域、次区域和地方四级。国家这一层次相当于全国性的国土规划、跨省或大流域以及国家划定的特殊地区的规划。区域这一层次可以在省域或相当于省域范围内进行。次区域可在市带县、市域范围内进行。最后一个层次可称为“地方”,也就是县城与城市的范围。“地方”可以作为汇集基础资料,完善规划机构,进行规划工作最基本的规划工作单元。县域规划是最小的区域规划,如将它纳入市域规划这一层次中,可使层次简化。明确规定空间层次的划分,是健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健全规划工作,保证规划深度和质量的必要条件。
(二)功能上的结合
就是把物质环境规划和经济、社会等发展结合起来。这意味着规划在内容上的扩大。整体规划不再仅仅是为了单纯的物质建设的需要,它必须同时考虑生态环境和社会的要求。要促使空间规划和经济规划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整体的方案。
对于有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是经济计划和空间规划分离的体制,对它们来说解决功能上的结合,是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因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空间规划只是在经济计划确定后才进行,而并不是两者结合进行的。在我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进行这方面的改革也是十分必要的。作好这方面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然,与此同时还要解决许多认识上和规划方法上的问题。经济效益必须和生态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且把生态效益放在突出的位置。要反对那种只是为了“有利可图”而不惜破坏自然环境的做法。要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反对采用有害环境的陈旧技术。所谓“先破坏,后治理”的观点是极其有害的。
那么,生态与经济二者究竟在什么基础上可以结合起来呢?经济学家认为地球上所有地方只要经济许可都可以建设和居住;而生态学家则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意味着对自然的改变,不过原始自然环境并非全是适合人类生存的优等环境,城市建设也并非始终与破坏自然环境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将许多地区的自然因素,如地形、地质、水文、气候、土壤、生物等综合叠加以后,发现其中存在着大量的适合于建设的环境。他们将这些适宜建设的环境称为适宜资源。经济建设利用这些适宜资源是有广阔的前途的。因此,生态与经济双方只要认识和目的一致,就能找到结合的基础。
空间、经济和社会规划之间的结合,并不是要将这三方面的工作人员组织在一个工作单位里。他们仍要保持各自的特点。关键是各种工种不要抱有偏见,不要以一种权力压倒另一种权力,而是要通过对话,交流思想和意见,采取合作的态度,使空间规划和经济计划紧密结合起来,在一个整体的方案中得到统一的体现。还要求规划师、经济师、工程师、社会学家等学会如何在跨学科的队伍中,使用一种共同的语言,一起工作。也就是说,某一方面的专家要改变专业工作者固有的处理问题的方法,用他的专长来解决共同的问题。例如,在一条重要的公路的选线工作中,道路工程师不再只考虑交通、容量、设计速度、通行能力、路面、结构、水平曲率和坡度等狭义的技术问题,片面地计算工程造价,即采用“成本—效益”公式来决定线路,他还要同社会学家等一起来研究线路所经之处带来的的社会效益,而使损失减少到最小,还要同风景建筑师共同研究对景观带来的影响等等。
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生态环境与社会学方面的量化问题。这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首先是生态标准很难进行定量分析,而经济和技术的标准却往往可以十分精确地进行量化分析。其次是怎样才能在综合的经济计划中把生态和社会效益同时计算进去?规划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一旦考虑了生态环境上的要求,生产建设者往往就会无利可图,从而使规划不能实现。这个矛盾一方面要从整体上加以协调解决,另一方面在生态环境允许的条件下,要采取折衷的办法来解决。最后一个问题是要求规划师和地理学家、生态学家、社会学家通过现代技术,确切地寻找出适合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适宜资源”来。在这一方面,国外的学者已有很多理论上的研究,但是从方法上讲我们的经验还不多,不能满足整体规划多功能结合的需要。
(三)时间上的结合
它的内容包括规划阶段划分,规划时限的确定,规划工作时间和同步性等规划的基本问题,其实质是规划工作的时效问题。
这方面的核心问题是规划阶段划分的问题。整体规划将各种大小不同的区域与城市规划划分为远景、长期和短期3个阶段。不仅城市规划增加了远景规划阶段,以便和区域的远景发展战略相一致,同时区域规划也不只是做战略性规划,也要有长期和短期的规划,这样,区域规划的指导作用就更具体了。
时间上的结合反过来又要求规划必须阶段划分明确。各规划阶段的目标、任务、深度等也必须很明确。这些要求必须在规划开始前就阐述清楚。时间上的结合绝对不是把3个阶段的规划工作及其内容在一个阶段内来完成。经验证明这样做只会事倍功半。例如,如果要求总体规划既要解决远景发展的宏观控制问题,又要求它直接为当前建设服务,那末这种规划在一些原则问题上往往会摇摆不定,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又往往会拘泥不前。其结果是规划工作时间拖得很长,一个城市的总体规划甚至要做好几年,最后还是不深不透。
关于规划期限问题。整体规划中的远景规划的期限一般是不确定的。重要的是提出的目标是可能达到的和一定要达到的。至于实现的时间可长可短。这个时间可以根据国家经济战略所考虑的发展阶段,由主管规划部门来确定,也可以有一定的幅度,总之限制不一定十分死。长期规划阶段的期限与传统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相当,且工作方法与内容也没有太大变化。由于当前城市化发展迅猛,经济发展变化很快,因此长期规划的期限要比传统规划的期限短一些,一般为10~15年(我国规定的远期规划期限为20年)。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5年,这与我国总体规划中5年实施规划的期限相仿。规划期限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为了规划的最后综合,必须要有统一的口径,所以规划期限要由国家一级的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决定。
还有一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即规划应先从最低的层次开始,还是从的层次开始?整体规划要求缩短整个规划过程的工作期限,使规划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要求各层次的规划工作同步进行,这是整体规划的一条十分重要的原则。否则上下只能相互等待,无所适从。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进行规划,如果一个层次接着一个层次进行,每个层次的规划又往往要做好几年,这对整体规划这样一个完整而庞大的体系来说是不能适用的。而各层次同时起步开展规划工作,随时相互调整,就可以缩短规划时间。从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看虽然很难做到,但是我们一定要向这个方向努力。
还要看到,即使是各个层次同步开展规划,规划方案的综合编制工作必须是自下而上的进行,既不能同时进行,更不能自上而下进行综合,所以缩短各层次编制方案的时间就成了缩短整个规划过程的关键。因此,整体规划对各层次编制规划方案的期限也必须要有统一的规定。例如长期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工作期限以6个月至12个月为宜,这样,可以保证在1~2年内或2~3年内使规划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反复一二次,并保证质量。
同时规划工作要做在领导决策之前,而不是之后。这是普通的常识。但是近年来,我们的规划工作虽有很大进步,但总的来看,还是赶不上建设发展的需要。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规划机构和队伍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规划任务量大而手段落后,也有规划思想与方法上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在规划的时效上。提高时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这涉及到规划工作的全面变革。
(四)部门与地域的结合
是指高度集中的、强有力的各专业部门,各自有一套自下而上的垂直联系的机构,掌管某一领域的计划与建设,例如,交通和铁道部、工业部和农业部等等。每一个城市都设置这些专业部门来主管各种市政设施的建设,并在城市这一地域上相互配合或以整体布局为前提进行综合、调整,以确定各专业部门的规划和设计。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条条结合和条块结合。
条条结合在当前的规划深化过程中,是要注意加强的。在城市规划工作中,条条的矛盾尤其明显。例如,在狭窄的管线走廊或各种交叉路口,必须对各种管道的走向、位置、标高以及各种井孔的位置进行管网综合规划,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及施工。但实际情况往往与此相反。各种管线自行埋设,最后矛盾产生了,规划部门再来解决矛盾。这种情况常常出现,不但造成了浪费,而且也使条条之间的关系紧张。有些城市至今还没有一套新的体制来保证管网综合工作顺利进行。这是和改革的形势相悖的。
经验证明,部门之间做到在规划方面的整体结合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有时要牺牲某些专业部门的局部利益。条条和地块之间的结合尤为重要,但是困难也最多。因此,区域规划工作人员面临的的困难,就是如何将部门的规划与地域空间范围内的规划结合起来。这就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和合理的体制来保证。
上级部门的规划专家往往并不了解各城市和地方的情况,他们只是从工程技术或专业的角度出发作出计划,而这些计划往往又作为一种指令,要求下级服从执行,往往造成与实际情况和规划设想不相符合的情况。因此,在规划一开始,国家、区域和城市之间不应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不是上级向下级发号施令的关系,而应在三者之间加强对话,互相交换意见,特别是在区域规划部门发现条块矛盾时,应向上级、中央或各部提出修改某些部门规划的意见,如果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就要求部门改变他们的计划。
二、工作体系
国家、大区域、小区域和地方4个层次,相应地代表了空间层次的划分,以及它们相应的空间范围和规划范围。
长远规划、长期规划、近期实施规划代表了时间上的层次划分,3个不同的规划阶段,各自应有一定的规划期限。长期规划的期限,习惯上以2000年为限,但要考虑到城市建设速度加快这一时代特点,规划期限相应要缩短,以10~15年为宜。近期实施规划一般为3~5年,其中包含了“详细规划”的内容。
整体规划工作程序的理论模式可分为内部流程和外部流程两部分:内部流程由准备、分析、综合、实施研究、审批、成果汇编6个步骤组成。外部流程包括:
(1)在远景规划阶段首先是信息的传递。每一级规划部门必须得到来自上面和下面的信息(是信息而不是命令),把国家或上级规划部门的需要和当地的可能相对照,并在区域范围内协调矛盾。在这个阶段,还要把各部门的建议向区域规划部门传递,区域规划部门收集后,加以协调评价,从而形成了区域—城市—区域和部门—城市—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系统。
(2)在区域信息指导下开始编制远景发展规划。每一个城市必须提出几个发展方案来,这些方案要有可比性,并且都是可能实现的。这些方案都要带有造价计算以及生态和经济两方面优缺点的比较说明。当然也可以提出对方案的倾向性意见。
(3)各部门的规划,都需要有一个确定方案的反复过程,这一过程的顺
方案。在这过程中,每个城市或区域需要同时提出远景方案,上一级区域部门在综合各城市或区域多种方案的基础上,指出区域的、综合的城市化政策,以及明确各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
(4)生态和经济等功能的结合原则,要在编制方案、方案综合评选等过程中体现出来,从不同角度反复比较。要求每一个规划方案在功能上有明显的倾向性,或侧重于生态,或侧重于经济,但方案都是可能实现的。
(5)经过反复,取得了上一级区域部门的指示,并根据这些指示修改部门建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作出长远发展战略方案,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区域的长期规划的依据。
(6)总体规划完成后,就可以接下去做近期实施规划,当然水平方向还有一些综合平衡工作要做,其流程基本上同远景规划阶段相同。这时相互之间信息已经流通,情况已经掌握,重大的方针政策和方向也已经明确,所以这时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些技术性质的矛盾。
三、生态环境战略和空间发展体系
生态环境战略就是人类基于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对环境采取的行动和要达到的目标。从人类历史和进化的全过程来看,可分为4种战略:利用环境战略,保护环境战略,与环境合作战略,扩展环境战略。以上4种战略也可以说是人与环境相互关系的4个历史阶段,即:过去、现在、将来和遥远的未来4个历史阶段。
(1)利用环境战略。这种战略是以人为中心,把自然环境看作是获取利润和财富的陪衬。在行动上则采用违背自然环境的技术,对自然资源无限制地开发,造成环境的破坏,物种的灭绝。城市空间一般采用集中同心圆式外延发展,目标是限度的生产,最小限度的经济消耗,对生活条件的改善则视为第二位的。这种战略已在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中证实是过时了的,但目前有些国家还在应用。
(2)保护环境战略。这种战略产生于古时的“自然道德观”,对生态的保护有一定的认识。保护环境战略认为自然资源是有限的,没有环境人类就不能生存,因而保持环境十分必要,破坏环境是道德所不相容的。这种战略采取的行动主要是防治污染,限制自然资源的开发,保护有价值的地区;在空间上,采取分散发展的形式,其目的是为了得到较高的经济效益而同时又能保持生态的平衡,使人类能生存下去。这种战略较前一种战略有了进步。但这种战略主要采取限制的态度,局限性较大,发展越来越受到限制。
(3)与环境合作战略。这种战略基于近代生态学的发展,生态学认为人与自然是共生的,有生命的有机物与自然是相互适应的,是不断创造、不断更新的。按照这些观点来考虑人类空间和经济活动的模式,才能出现一个新的更为高级的“人与环境系统”。这种战略采取的行动是实现相对独立的、不断循环的城市和工业过程,线性的定向发展体系,并以长期的自我更新,实现科学的生态观念为目的。
(4)扩展环境战略。是一种在遥远的未来将实现的人类向太空发展的计划。
基于对上述几种环境战略的认识,再来分析研究空间体系战略就有依据了。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平原地区只占全国总面积1/5,并在此集中了全国大部分城镇和人口,城市化还处于初始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考虑城乡空间发展战略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从整体规划的角度来探索一个既适合于中近期发展又具有长远发展潜力的城乡空间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城市化的格局对整个国土环境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不应由于“离土不离乡”的政策形成处处冒烟,到处是城市却又找不到城市的分散局面,任其自流,而应有引导地走相对集中的道路。那么怎样一种空间布局形式最适合于发展呢?区域规划对理论的空间模式的研究(从事物的本质上,而不是外形上)就十分必要了。
事物总是千变万化的,任何一个规划都不能套用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正因如此,首先必须了解城市形成的历史及其发展过程,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的基本规律,从时代变化及技术发展来分析其优缺点和适应性,进而分析研究区域内城镇体系的合理布局。因为城市的发展模式与区域发展模式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工作中应该结合起来考虑。
从区域环境的角度出发,由于近代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流通领域发展的要求,节点(极心)—走廊城市地带的形式是值得一提的。其基本思想是沿主要城市(中心城市)之间形成的交通走廊,线性的发展城市,形成一个串珠式的城市地带(而不是连绵的带形的城市地带),城市与城市之间保留有足够的绿色空间,满足未来人类大量游憇活动的需要,也可满足生产发展、城市扩展的需要。其实质是将未来人类集中活动的空间沿轴线相对集中起来,自成一个生态循环系统,而同时将由走廊与节点组成的网络之间的网眼地带的大片绿色空间保留下来,并保持其原有的自然面貌,与走廊地带组成一个大的自我更新的生态系统。这种模式符合城市适度分散又相对集中的要求,也能体现人与自然共生的原则。
在平原地区,这种线性的城市发展模式,可根据不同的城市和人口密度,编织成若干种基本的、小形状不同的网络形式。在沿海地区,可随海港的发展组成线性的网络。在山区可根据自然地形的限制条件,因势利导,组成各种形式的城镇网络。总之,从保持城乡协调发展来看,适应性较强。
请问有关于法国巴黎城市规划方面的资料吗
法国城市和建筑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政府通过相关政策对旧建筑的利用、整治予以减免税。在管理上,文化部的直接控制、国家建筑师与规划师和文物总建筑师制度的执行等,都从制度上保证了保护工作在强大市场压力下仍然能够有章可循。
社会住宅建设:无论是城市扩张,还是老城复兴,住宅都是一个社会在任何时期建设中最基本而又最关键的内容。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自工业革命以来,社会住宅建设一直是法国解决广大城市人口居住问题的重要途径。19世纪末,法国就出现了社会住宅,以解决当时工人的居住条件和环境问题。20世纪初,法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法规,确立了政府介入社会住宅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并在20世纪20、30年代开始建立廉价住房和相关的金融机构,负责建设低收入人口的住宅,该机构在巴黎周边建设了一些高质量的花园城市。但受当时的经济条件所限,建设总量不大。二战后,尤其是60、70年代,随着法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住宅年建设量高达30万~50万套(第132页),社会住宅的条件也迅速改善,基本从数量上解决了住宅短缺的问题。在政府的主导下,法国建造了很多新的城市住宅区和新城,主要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但是,随着凯恩斯主义的过时,国家政府直接干预的社会住宅建设量锐减,住房补贴大幅下调,到90年代初,法国每年新建住宅量仅占存量的1%(第119页)。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住宅建设开始走向小规模的集合住宅和私人住宅建设。到90年代,低收入阶层住宅短缺已成为法国城市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自90年代末以来,政府加强了对社会住宅在城市中土地资源的保障,并规定在新建项目中,社会住宅占全部住宅总量的比例不得小于20%,力求在城镇联合体的区域范围内,逐步形成平衡的社会居住结构,促进社会融合(第24页)。法律赋予政府土地优先购买权,保证地方政府可以以较低的价格优先购置市场上拍卖的土地,用于社会住宅建设(第88页)。从总体来看,目前法国的住宅产权结构仍然保持着50%以上的社会住宅,比英美等很多发达国家都高。
法国社会住宅的对象是以收入水平为标准。从理论上讲,2/3的家庭都符合申请条件(第129页)。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结构的改变使社会住宅中的居民社会结构日趋脆弱,贫困化现象日益突出。早在20世纪70年代,政府就注意到城市低收入社区问题的严重性,并通过一系列城市政策力求解决社会分化问题。主要是通过教育、就业等措施,改善低收入社区居民的生活和环境问题。随着城市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20世纪60、70年代建造的社会住宅的问题的认识加深,政府开始拆除、改造一部分该时期建造的廉价社会住宅,试图通过改变单一的低收入社区的社会构成,提高居住功能的混合程度以及塑造更人性化的城市空间环境等,来完善社会住宅及其环境,促进社会融合。这也成为80年代以后法国住宅发展的重要特征(第132页)。在巴黎,即使有一些私人开发改造项目,社会住宅的比例也达到了1/3(第62页)。近来,法国政府计划在10年内改造100万套社会住宅,占此类住宅总量的1/4,而2005年法国的城市骚乱也使法国社会更加清醒地意识到低收入社区改造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社会住宅建设,法国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以控制地价不能过高,而且对于成片的住宅开发,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道路等基础设施,然后再将小地块交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在资金上,为了避免住宅开发中基础设施滞后的现象,政府分阶段进行公共投入,以吸引私人投资(第75页)。国家还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加大对新建住宅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入,并向居住在社会住宅中的家庭提供住房补贴。在大的城市聚集区,住宅和地产的政策性支出是政府财政的重要部分(第83页)。另外,政府还通过向社会住宅倾斜的财产税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不同收入阶层住房条件的苦乐不均问题(第86页)。
法国也存在房价过高的问题。这是因为养老阶层不断扩大,由于担心未来的养老保险,大量退休人口纷纷购置住宅,以求减少将来的住房开支,并可通过出租获得额外收入。这种现象助长了房价的上涨,使广大的年轻人无力买房,租房支出大大提高,加重了经济负担。另外,人口的负增长、家庭小型化导致家庭数增加、职业妇女人数的增加、婚姻观念的改变、老年人比例的提高等等,这些都影响着法国住宅的需求与发展趋势。
从住宅的空间分布看,区位和服务设施水平仍然是影响法国城市住宅需求和空间格局的主要因素(第13页)。由于大城市地价昂贵,大量的低收入阶层的移民和本国人都集中居住在缺乏服务设施、位于郊区的社会住宅区和旧城内的低收入区(第13页),而中产阶层主要集中在美国式的郊区独立住宅区,高收入人群则越来越趋向于居住在环境、设施优良的大城市中心区。如巴黎的左岸地区,越来越多的富人(包括外国人)在这里购置房产,使房产价格大幅上升,对于普通的法国人来讲已经高不可及,然而这些人真正居住在这里的时间却非常短(平均3周/年),致使原来吸引这些富人前来的街区面包店、奶酪店和杂货店等纷纷关门,被称为“威尼斯现象”。另外,随着区域交通设施的日益完善,城市住宅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农村。高收入的法国人和外国人在风景秀丽的农村购置第二居所。社会阶层在空间上的隔离已经成为法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2005年波及法国很多城市低收入社区的骚乱充分暴露了这个危机。
城市贫困是西方自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出现的重要社会问题。城市两极分化的加剧,使城市成为社会排斥和分离的主要战场。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很多国家出台了各种相应的政策。可以说城市规划也从以往以空间为主导的规划哲学走向了社会、空间综合的方法。法国的城市贫困主要集中在20世纪50~70年代间建造的低收入住宅区。这些社区远离市中心,多数居民由于收入所限买不起小汽车,出行极为不便。工作与居住的分离,增加了居民的择业困难。社区自身服务设施匮乏,建筑和环境质量粗糙,缺乏维护,严重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收入较好的家庭不断外迁,空出来的住房被新来的低收入移民租住,社区的社会结构日趋边缘化,随之而出现社会治安问题、高失业率问题、青少年及儿童教育失败问题等等(第47页)。为了应对城市贫困,法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公共政策。但由于问题根植于社会体制的深层,所以成效并不明显(第46页)。
近年来,法国政府成立了城市改造管理局,集中各方面的资金,通过多方参与,开展大规模的城市改造项目,主要针对社会问题较为突出的街区。改造项目主要通过拆除部分社会住宅,植入部分高档住宅,调整社区的社会构成,增加活力。通过改造,改善住宅和街区的环境与服务质量(第51页)。
城市规划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城市规划教育和职业自身发展的历史制约,城市规划专业的工作主要由建筑师、工程师担任。大量的城市住宅建设为建筑师提供了广阔的职业舞台。随着新城建设实践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由国家高级公务员领导的多学科的专业团队,其中包括了公共规划机构和私人规划事务所。但他们都不从事具体的设计,主要为政府决策提供前期研究,包括战略规划、项目管理等。这种规划在经济快速大发展的20世纪60、70年代达到顶峰。直到1990年初,法国才成立了类似美国规划协会的“法国城市规划师理事会”。但由于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推销城市建设项目,经常请大牌建筑师主持规划设计,从而使规划师的社会角色和地位变得模糊。
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城市经济结构变化速度加快,周期缩短。传统的规划方法简单、机械,年限过长,难以应付迅速变化和日益复杂的现实。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应对城镇联合体的区域协调和城市改造项目的需要,法国逐步形成了以战略规划和城市项目为手段的规划、管理模式,不再编制传统的总体规划(第17、23页)。
二战以来,法国一直推行“甲方经营组织”(第30页)以落实城市建设计划,应对长期发展,控制工程质量。该组织由政府、规划部门等组成,在具体项目上与私人合作,确保了对建设项目的政治支持能够相对稳定。一个项目的周期一般在10~15年,这为土地获得、项目决策、公众参与、设计酝酿与优化、工程技术问题的解决和房地产开发等都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保证了较高的工程质量和社会效应。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城市政府需要与很多掌控土地的实力团体进行谈判、合作,政府不再采用僵死的规划手段,而是更为灵活地转向对战略层面问题的控制,同时利用更为实在的城市设计手段干预工程的质量。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协商规划区”(ZAC)已经成为法国城市改造的重要模式。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城和大规模城市建设的结束,全球城市竞争日益激烈,“城市项目”也成为发达国家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式。法国的“城市项目”模式涵盖了从城市战略、社会经济、土地、遗产保护、生态到建筑环境因素考虑的整个过程,也成了极富法国特色的城市规划(第31页)。在“城市项目”实践的带动下,出现了新的城市规划思想,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法国城市规划40年(1)遗产保护和新旧结合的城市复兴策略:随着遗产保护的内涵、外延在时空两个方面的迅速扩展,保护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愈加密切,两者的有机结合成为必然趋势。严格的保护与大胆的创新成为城市复兴和文化传承不可偏废的两个重要方面。巴黎在这方面探索出了一条成功的道路。
(2)灵活、开放的小网格城市结构:经过二战后现代主义城市和建筑的实践,法国人重新意识到传统的小网格城市结构具有很多价值和优势。80年代以来,很多项目都尝试重新建构法国传统的小网格街区。近年来,为了保证道路的通达性和鼓励步行交通,在一些项目中,规划师将大规模的改造地段划分成350米×80米的小地块,以保证适当的密度和绿化环境,以及多样化的建筑环境。
(3)功能混合:与其他发达国家城市一样,二战后法国的城市规划受现代主义的影响,力求城市功能分区明确,十分重视快速交通道路的建设,希望以此解决居住与工作的联系。同时,位于郊区的大型商业区与低密度住宅也独立发展,出现了大片没有生气的城市郊区。二十年来,规划界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反思。在今天的法国,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城改造,都更加注重功能混合。在旧城改造中,小网格道路模式的复兴为功能和社会混合提供了物质基础。
(4)限制小汽车,营建步行城市:在巴黎,政府通过逐渐减少机动车路面的方法控制汽车的使用,规划逐年减少小汽车交通量,提高步行交通量,同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鼓励非机动车交通,以期实现“无污染城市”的理想。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道路、立交桥等设施都面临改造、甚至被取缔的命运(第14页)。政府还收回一部分道路用地用于住宅建设(第90页)。
(5)城市空间的积极化:与步行城市环境建设相关的另一个趋势是通过改善空间环境设计,明确公共、私有空间的领域属性,消除消极的城市空间角落(尤其是大量的停车场),提高居住区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这实际上是美国“防御空间”(defense space)理论的延伸。
(6)探讨多层高密度城市建筑类型:与英国的文化不同,法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城市一直延续着低、多层高密度的城市建筑传统。奥斯曼对巴黎的改造将这一传统推向极致,形成了极具法国特色的城市建筑文化。法国自80年代以来的城市改造项目又重新思考如何继承这一传统,如鲍赞巴克的“第三城市”、“开放街区”等城市空间类型。
(7)景观学的发展:随着80年代景观学在欧洲的兴起,在项目设计中,景观设计师的作用日益加强,正改变着人们关于城市环境、景观、生态的传统观念。这些景观项目将日常生活场所、城市遗产、现代文化意识和生态环境密切联系在一起,如巴黎的贝西公园和雪铁龙公园等。
(8)规划与城市文化活动的结合:营造城市气氛,经营城市文化一直是法国人的长项。近年来,法国城市政府纷纷热衷于举办各种各样的城市文化活动,这些活动又往往与城市规划紧密结合。从简单的规划公示展览到举办“巴黎不眠夜”、“文化遗产日”、“塞纳河夏日沙滩”等等,一方面吸引广大市民参与到城市活动中来,增加城市活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广泛听取民众的意见。对于政府而言,更主要的目的则是通过这些活动,潜移默化地宣传城市政策。比如巴黎的“塞纳河夏日沙滩”就是利用夏天假期,关闭塞纳河右岸的快速道路,改妆成海边沙滩的景象,吸引游人。巴黎市民在经历了一个愉快的“沙滩之旅”后,自然对车水马龙的快速道路反感备增,转而支持市政府消减机动车交通量的规划目标。
中法两国历史、文化、制度的背景不同,城市发展所处的阶段不一样,社会面临的人口、资源条件更是相去甚远,法国的经验不能简单移植到中国,但是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法国城市发展的过程及其成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他人的经验,更实际地探索自己的道路,而不是“拿来主义”地停留在新潮的概念和形式上。
注:本书主编米歇尔•米绍教授等经过多方努力,搜集了很多法国城市规划方面的图片资料,我们特地收入本书,与正文的对应情况如下。敬请读者留意。
这本已经出来了,你可以找一下。
法国城市规划40年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0
ISBN: 978-7-80230-511-3/D•131
定 价: 38.00元
希望能帮到你。
我在帮你找找看吧,我上次出差的时候看到过,不过没有关心这个事情。找到了给你回覆。
空间权的立法例研究
从世界范围看,有关空间权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 美国即是实行这一体例的典型国家。在法源上,美国法虽属于英美法系,但其涉及土地等不动产在内的财产法律制度却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并且其有关空间权的判例及立法并不落后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居于主导地位,因此,体现在空间权的法制上,美国也是先以判例形式确立空间权制度的。最早确立空间可以用于租赁及让渡的判例可追溯至十九世纪的五十年代。1857年,美国依阿华州法院判决认定,空中权可得分离所有;其后,1898年,美国伊利诺斯州法院判决认定,地表可得被别除,而仅以空中为所有对象。
在成文法方面,美国历史上第一部有关空间权问题的立法是1927年伊利诺斯州制定的铁道上空的让渡与租赁的空间权立法。其后,美国各州承认空间权的类似立法陆续出台。1958年,由于议会承认州际高速道路的上部空间与下部空间可以作为停车用空间而加以利用,至此,空间权概念开始得到美国社会的普遍接受。1962年,联邦住宅局制定的国家住宅法即明文确定空间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各州以“空间法”为名称要求制定统一空间法的提案开始出现,而最先完成统一立法的,当数俄克拉荷马州。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制定《俄克拉荷马州空间法》。该法的制定,被认为是“对此前判例与学说关于空间权法律问题基本立场之总结”,因此备受注目。按照该州空间法的规定,空间系一种不动产,它与一般不动产一样,可以成为所有、让渡、租赁、担保、继承的标的,并且在课税及公用征收方面也与一般不动产一样,依照同一原则处理。 采此立法例的有德、日、瑞等大陆法系国家。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国家视空间地上权为普通地上权的一种特殊形式,认为其性质上与普通地上权没有本质差异,因此,在立法上,均依其使用目的,将其归入使用目的与之相同的土地用益物权中。即,将以在土地上空或地中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者,归入地上权一章中一并规定;将为自己土地使用之便利而役使他人空间者,归入地役权一章中规定。只不过是,由于空间役权的种类及关系较为复杂,而且其本质上多数可以参照地役权及土地相邻关系的原则处理,因此,多数国家立法上没有对空间役权作出规定,而只就空间地上权作出规定。
1.德国
德国是现代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之一。关于空间权,德国民法直接将其归入“地上权”一章,并且没有区分普通地上权与空间地上权的区别,一并规定在其民法典的第1012条中。该条规定:“土地得以此种方式(即地上权方式--专家注)设定其他权利,使因设定权利而享有利益的人,享有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设置工作物的可转让或可继承的权利。”该法典制定于1896年,由于“地上权”一章规定的内容过于简单,而且有些规定也存在着较大缺陷,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此,德国又于1919年1月5日制定并颁布《地上权条例》,以取代民法典中的“地上权”一章。民法典中的“地上权”一章虽同时被废止,但是,法律同时规定,在1919年1月22日以前设立的地上权仍然适用该章的规定;与此同时,该章第1012条关于地上权(包括空间地上权)概念的规定被其后的《地上权条例》的采纳,因此,该条规定的内容实际上一直都是有效的。根据《地上权条例》,所谓地上权,系指以在他人土地表面、上空及下空拥有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及空间的权利。其形式,既包括普通地上权,也包括空间地上权。
2.日本
日本现行的民法典施行于明治三十一年(1898年)七月十六日。民法典施行之时,现代城市中的土地问题尚未大量显现,因此,当时施行的民法典中尚未有空间权的法律规定。至二战后的50年代末60年代初,现代城市中的土地问题开始在日本的各大城市逐步显现,城市地价因此而成倍增长,城市的土地利用方式开始由原来的平面利用朝立体利用转变。于是,空间权的立法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于此同时,理论界开始重点考察美国空中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探求其在日本运用的可能性。会议虽以探求的方式提出问题,但立法界在此后的立法实践中,实际上对此作出了肯定回答。这样,对日本当时的民法典进行增补和修订就显得十分必要。
昭和四十一年(1966年),日本立法界对民法典进行了局部修正。为了不破坏民法典的整体框架和条文序列,修订时乃采取“附加”的方式,将空间权的条款附加在“地上权”一章中的最后一个条款(即第269条)之后,成为最后一个条款之一部分(即第269条之二)。第269条之二规定:“(一)地下或空间,因定上下范围及有工作物,可以以之作为地上权的标的。于此情形,为行使地上权,可以以设定行为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二)前款的地上权,即使在第三人有土地使用或收益权利情形,在得到该权利者或者以该权利为标的权利者全体承诺后,仍可予以设定。于此情形,有土地收益、使用权利者,不得妨碍前款地上权的行使。” 比较而言,日本的该条规定清晰而明确,它不象德国那样将空间地上权包容于普通地上权之中一体规定,而是在普通地上权之外(普通地上权系规定于第265条),单独就地下与空间地上权予以专门规定。这样,日本民法上的地上权,除传统的普通地上权之外,还有空间地上权(又称区分地上权)这一特别地上权。所谓特别地上权,系指以一宗土地地表之外的上空或地下某一层面为客体而成立的地上权。这一特别地上权,系相对于普通地上权而言的,是普通地上权的特殊形式。为配合空间地上权的实行,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111条还就空间地上权的登记作了专门规定,即申请空间地上权登记时,除与普通地上一样需登记设立目的、存续期间、地租及其支付时间外,尚须登记“作为地上权标的的地下或空间的上下范围”。
3.瑞士
瑞士现行民法典施行于1912年1月1日,其民法典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及其他役权(其中包括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和其他地役权)以及土地负担。对土地不动产的用益,瑞士民法典将其放入“用益权”一章中规定,而有关空间权的内容,则规定在“建筑权”项下的第779条。该条第1款规定:“在土地上可设定役权,役权人有权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建造或维持建筑物。”
与其他国家比较,瑞士民法典中的上述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将空间权规定在“建筑权”项下。根据规定,权利人可以在他人土地的地上或地下行使建筑权,即建造建筑物并维持或拥有建筑物。可见,这里的建筑权,也以在他人的土地上(含空间及地下)有建筑物为目的,这便与德国、日本等国的地上权(含空间地上)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权利的名称不同而已。二是将“建筑权”当作“役权人”行使的一种“役权”。但实际上,这种权利并不是瑞士民法严格意义上的役权,本质上仍然等同于其他国家的地上权。因为瑞士民法典第730条已专门就地役权作了规定,根据规定,所谓的地役权也是指为自己土地使用之便利而役使他人土地(或空间)的权利。而这里所谓的役权显然不是第730条中所指的地役权。基于此,有的学者干脆直接将瑞士民法上的建筑权认定为地上权人行使的一种地上权。 中国台湾地区即采此立法例。众所周知,台湾经济与社会在二十世纪的60、70年代获得大幅发展。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代城市的人口与土地问题也旋即出现。因此,仿效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进行空间权立法,也迅速提到了台湾法学界的议事日程。当时,台湾民法第832条仅就普通地上权作了规定,该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在探讨空间权过程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这里所谓的“他人土地上”,不仅以地表为限,尚包括他人土地之下层或上空。同时,除前述台湾“最高法院”于1985年度台上字第379号裁判所持的见解之外,台湾“内政部”在1981年6月4日台内地字第11801号函中也指出:“地上权系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之权。其设定对象,不以地面为限。亦即土地之上空仍得设定地上权。”可见,台湾的学说、判解及地政等实务部门均认定,地上权得就土地的上空或地下分层设定之。
但是,在立法例上,究竟采日本立法例在“地上权”一章的末尾增设规定,还是另采其他办法规定空间权问题,学界的观点不甚一致。一些学者认为,依赖判解等“法官造法”方式终非长久之计,为求正本清源,空间地上权的确立,“宜从民法典之修正着手”。由于空间地上权的设立涉及到权利人与土地所有人及原地上权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同时,要确立空间的范围,也必然涉及到土地登记规则的调整等,这些,都要求原有的土地法规及不动产登记规则作出相应的修订。为避免一项制度的设立牵涉到众多法规的修订,用制定“法律包裹”的方式解决空间地上权问题,的确不失为一种便宜的方法。为此,台湾特采“法律包裹”的方式,于1988年制定的《大众捷运法》中确立空间地上权制度。该法第19条规定:“大众捷运系统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但应择其对土地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相当之补偿。前项情形,必要时主管机关得就其需要之空间范围协议取得地上权,协议不成时,准用征收规定取得之。”此项规定,成为台湾空间地上权取得之有力法源。
从上述立法例的研究中可以看到,各国及地区有关空间权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一是单独制定空间法;二是在民法典有关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规定空间权制度;三是制作“法律包裹”,其中规范空间权制度。三种立法例中,第二种为较多国家所采用。但实际上,具体采用何种立法例,完全是由各国及地区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立法实际决定的。以美国为例,美国属英美法系,判例法居主导地位,其有关空间法律制度,也最先发端于各州的司法判例;与此同时,各州拥有较大的立法权,各州也是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制定空间权的。即使同样采用第二种立法例的德、日两国,具体的立法形式也有所区别。其中,德国由于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的地上权制度实际上已包括了空间地上权一项,因此,它不需要象日本那样,因为“地上权”条款中未包含空间地上权内容,需要在地上权一章的末尾以“附加”的方式追加空间地上权条款。只是由于德国民法典有关地上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存在着较大缺陷,才改采单独制定《地上权条例》方式,具体规定地上权制度。台湾也一样,其民法典制定在先,空间权制度建立在后,因此,要想在民法典所规定的相关章节中加入空间权条款,不仅必须修改民法典,而且还必须同时修订与此相关的一些法规,包括土地、城市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法规等。因此,台湾才不得已通过制作“法律包裹”的方式,于《大众捷运法》中规定空间权制度。由此可见,各国及地区所采取的立法例,完全是由各国及地区的具体实际决定的。相应的,中国应采用何种立法例,也应当在比较借鉴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决定。
就中国而言,中国的实际情况与上述各国及台湾地区有一点不同,即中国在进行空间权立法之时,中国民法典尚未制定。这种情况,恰恰为中国采用第二种立法例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一方面,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其他国家或地区在建立空间权制度之时,其民法典通常已制定完毕并施行多时,因此,在建立空间权制度之时,不得不采用修改民法典或单独制定相关法例的办法。中国则不同,中国将空间权法律制度提上立法议程之际,正是中国物权法和民法典正在制定之时,这就为中国将空间权法律制度纳入中国用益物权体系中一体建立提供了绝好时机;另一方面,在中国着手进行空间权立法之时,现代城市的人口与土地问题早已暴露多时,世界各国的土地立法也已经实现了从平面立法向立体立法的转换,各国为此而采取的立法例可谓纷呈各异,这就为中国空间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丰富的借鉴素材。这些情况,决定了中国应当采用第二种立法例建立中国的空间权制度,即应当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将空间权制度置入用益物权的相应章节中进行规定。由于中国民法典采取分散制定的办法,物权法将优先获得制定,因此,应当首先在物权法有关用益物权的相关章节中建立该项制度。
但是,正如前述,即使是在物权法中建立空间权制度,到底是将空间权视为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予以单独规定,还是将其分解成不同的权利类型,归入不同的用益物权种类中各别规定,中国的学者仍存在着较大争议。立法体例上的不同见解,主要根源于对空间权性质的不同认定。如前所述,以王利明为代表的物权法课题组将空间权视为一种新型的、单独的用益物权,因此主张应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的体系中自成章节,专门规定空间利用权制度。其发表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在“用益物权”一章中单列“空间利用权”一节,其间不仅规定了空间利用权的概念、设定、期限、费用以及空间利用权的行使及其限制等,而且还规定了空间利用权的流转方式,包括转让、抵押和出租等。但是,以梁慧星为代表的物权法课题组则认为,空间权不是物权法体系中一个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对在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因此,其主持的课题组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设稿》中,并未将空间权进行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为不同的权利类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利用权”中分别规定。然而,从前面分析中可以看到,空间权的确不是一种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空间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或如梁慧星教授所认定的那样,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既然如此,在对之进行立法时,自然就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从所依附的各种用益物权中分割出来,进行单独立法,而是应该根据空间利用目的之不同,将其归入基于相同目的而使用土地的用益物权种类中一并规定。从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情况看,这一方案已得到立法部门的采纳。
现在的问题是,空间权虽可以依其设立目的不同分成多种权利类型(如空间地上权、空间永佃权、空间役权等),但立法上是否都有必要予以各别设立?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其他国家及地区一般只就空间地上权一项予以立法,很少就空间永佃权和空间役权进行规定。然而,梁慧星教授在其主持的《建议稿》中,不仅规定了空间基地使用权,而且还分别规定了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因此,各国立法上予以专门规定的并不多。中国的情况也大抵如此,权利人因利用他人一定空间而发生的权利限制与扩张之关系,也大都可以借用邻地权和相邻关系的原则来处理。为避免重复,中国的物权法可以考虑不设空间邻地权制度。
图解:德国最先进的绿色低碳住宅【低碳住宅建筑设计方法探究】
摘 要:环境问题一直成为人类特别关注的话题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关注建筑的空间大小、造型布局、审美外观等而忽略了建筑在建造和使用中对环境危害及影响。文章主要概述了低碳建筑的设计,以及引入了低碳设计理念,并从选址、选材、内部环境设计、外部环境设计四方面来阐述了住宅建筑的低碳设计方法。
关键词:住宅建筑低碳设计理念设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低碳建筑设计概述
低碳建筑就是把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等优化组合,调整建筑耗能比例结构,降低对矿物燃料的消耗量和依赖性,达到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营建低能耗高舒适的健康环境。现有的建筑技术虽然已经融入了部分低碳节能技术,利用太阳能使用温墙保护等,并完成了部分节能的指标,但是从长远的环境来看,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低碳建筑设计与现有的一般的建筑设计相比较,主要是引入了低碳设计理念,对现有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整合、综合设计,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效能,从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例如“南京锋尚国际公寓”就是中国第一个“零能耗”住宅,建筑在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中,几乎占到了5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工业和运输领域,在我国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对建筑进行低碳设计成为必然。
2 低碳住宅建筑设计理念
低碳建筑的理念既包括能源的优化、节约资源及材料。也包括使用天然材料和本地建材 减少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对能源造成的浪费。
(1)能源优化组合:包括引入天然气、轻烃或生物固体燃料。进行燃煤锅炉改造,减少碳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等新兴能源的利用也包括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2)节能:采用节能的建筑嗣护结构,采暖和空调尽量减少使用、按照自然通风的原理设置空调系统,使建筑能够有效地利用夏季自然风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的采光通风。如建筑的开窗形式,应尽量满足自然采光和通风的要求。同时,设计中要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穿插其中例如。使用各种自动遮阳、双层幕墙。可调节建筑外立面的设计等。通过采用不同的方法。既保址建筑物的现代化形象,又满足人们节能和舒适的要求。建筑在没计中,当地气候条件的平面形式及总体布局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节约资源:在选择建筑设计和建筑材料时,资源的合理使川和处置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优化建筑结构,减少资源的浪费,提高中水的利用率,争取使资源可再生利用。
(4)天然材料的选用:在材料的选择上,建筑内部一定不要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尽量采用天然材料。建筑中材料的选择要经过检验处理,确保对人体无害后才能使用。
(5)营造舒适和健康的环境。建筑内空气要时刻保持清新,温、湿度合适,光线充足,让人们处于一种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之中。
3 低碳住宅建筑设计方法
通常在低碳设计过程中,应该从整体思维出发,探索建筑系统与环境大系统之间广泛相关的联系,然后针对各个层面的构成因素,确定相应的设计策略。本文主要从整体设计出发,针对住宅建筑的低碳设计中的选址、选材、内部环境设计、外部环境设计四方面的设计方法进行分析。
3.1 建筑选址
(1)应根据居民生活的碳排放量水平的高低来选址,例如高密度中心区的人均碳排放量要比低密度郊区的少;克劳福德和弗伦奇探讨了英国空间规划与低碳目标之间的关系,认为实现低碳目标的关键是转变规划管理人员和规划师的观念,在空间规划中重视低碳城市理念和加强低碳技术的运用。
(2)建筑的开发首先应紧密结合当地城市整体规划和布局,避免出现三年建,两年拆的现象。建筑施工具有周期长、资源和能源消耗量大废弃物产生多等特点,项目施工过程会对环境资源造成严重的影响;建筑物拆除会带来大量建筑垃圾,现行建筑材料可回收性极差,造成了大量碳的放量。所以选址要结合当地的城市规划,尽量保证建筑物的自然寿命。
3.2 建筑选材
中国每年大量的能耗中,40%是建筑能耗,要真正实现节约能源,要建造可持续建筑;低碳的建材对低碳建筑的实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要减少排放,二要节约能源。所以要通过低碳设计来实现低碳技术和零碳技术乃至负碳技术策略,实现低碳零污染高效率可持续发展目标。低碳建材是减少碳的用量和排放。如钢筋混凝土建筑的耗能量,为钢结构建筑的1.2倍,其耗能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钢结构建筑的1.4倍。可见钢筋混凝土建筑对地球环保有很大的杀伤力,钢筋混凝土建筑构件的断面大,要消耗大量的砂石水泥和水,导致国土流失。因此,要注重建筑材料选用,以减少建筑能源消耗。
3.3 建筑内部环境设计
3.3.1 声光环境设计
天然采光方面,整栋楼的设计为了增加日照时间,可以设计成波浪形或弧形。每个房间要考虑窗的面积及方位。设置反射光板或光导管等天然光导入设备,建筑内装修可采用浅色调,增加二次反射光线,通过这些手段保证获得足够的室内光线,并达到了一定的均匀度,由此减少白天的人工照明,节省照能耗。夏季要有可收放的遮阳篷在夏季尽可能减少不需要的太阳辐射热进入室内,门窗设置还要有利于自然通风,带走热量冬季又有利于太阳光进入。
针对声环境设计来看,设计师应考虑将卧室设置在背向噪声源的方向,这样可降低噪音30dB,有时可能和采光冲突,这就需要合理布局。采用隔音窗也能显著阻隔室外噪音;在住宅区沿路适当栽植绿色植物,对降噪也有一定效果 在实际的声环境设计中,可以采用多孔吸声材料,用亥姆霍兹共振原理组成的吸声构造 理想的做法是在建筑设计的同时进行音质设计,已达到人性化的温馨环境。
3.3.2 水热环境设计
低碳建筑讲究节水,并且要考虑水质和水量两个问题 低碳建筑采用的节水方法有:选用有良好节水型供水设施;安装收集雨水装置,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就地处理污水。小区景观用水要专门设计并将其纳入全局一并考虑。热环境的实现尤其重要,小区的热供应应满足居民的舒适度的要求,并能实现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夏季空调的室内适宜温度为22~27℃,冬季供暖的室内温度宜在20~24℃。可采用制冷取暖生活用热水联合供应的热环境技术。
3.4 建筑外部环境设计
3.4.1 绿化设计
首先,应将建筑空间与城市绿化通过资源整合的方式达成统一。其次,将建筑与绿化复合,做到双方效益的最大化 建筑与绿化覆盖结合。再次,这种设计方式是一种人性的方式去解决。建筑与城市的生态问题最后,这种方式有利于城市公共空间体系的整合。绿化是与自然环境有机的结合,而不是脱离地面而孤立存在的,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整体;同时,由于这种空间的连续性,建筑的可达行增加了,人们也能够从一个外部环境轻松地进入建筑的上部空间,并享有这份空间提供的视觉与心理上的轻松愉悦。
3.4.2 智能系统设计
利用建筑智能化技术实现低碳建筑的目标,前景广阔 一方面是发掘现有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节能降耗潜力,如通过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建筑环境参数及空调、地热、给排水、照明、电梯等机电设备的实时监测与控制,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优化设备运行,减少设备开启台数和运行时间,节约电能,减少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通过建设方便快捷的信息设施系统和信息化应用系统,使用户足不出户即可进行信息交流和应用,减少人们出行的交通压力及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是紧密跟低碳建筑的发展趋势,积极开发智能化技术在环保生态设施和系统中的应用。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化住宅建筑设计中,应把“低碳”、“节能减排”理念贯彻到设计工作的每个环节,建立节约、低碳的住宅建筑文化,使增收节支、降本增效和环境保护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为。同时,应注重绿色科技创新,引用智能系统技术,以实现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科技信息,2011
.企业科技与发展,2010.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更多文章:
亚洲和欧洲的分界线简图(画出亚欧,亚非,南北美,亚洲北美洲和南美南极的分界线和名称.图片)
2026年10月11日 05:50
虚拟空间免root大全(gameguardian修改器免root安卓APK下载地址)
2026年10月11日 00:10







